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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特性:
花蓮綠建築網路合購卷:每單位0.25公頃,14天鑑賞期,專人可帶看,不滿意全額退費,網路合購卷就是以量制價的意思,利用網路匯集想買此商品的人,由本店鋪去跟廠商議價,議價滿意此網路合購卷可折抵總金額  
商品規格:

綠建築九大指標

一、生物多樣化指標

    包括社區綠網系統、表土保存技術、生態水池、生態水域、生態邊坡 / 生態圍籬設計和多孔隙環境

二、綠化指標

    包括生態綠化、牆面綠化、牆面綠化澆灌、人工地盤綠化技術、綠化防排水技術和綠化防風技術 

三、基地保水指標

   包括透水鋪面、景觀貯留滲透水池、貯留滲透空地、滲透井與滲透管、人工地盤貯留 

四、日常節能指標

(1) 相關技術:

建築配置節能、適當的開口率、外遮陽、開口部玻璃、開口部隔熱與氣密性、外殼構造及材料、屋頂構造與材料、帷幕牆

(2) 風向與氣流之運用:

包括善用地形風、季風通風配置、善用中庭風、善用植栽控制氣流、開窗通風性能、大樓風的防治、風力通風的設計、浮力通風設計、通風塔在建築上的運用

(3) 空調與冷卻系統之運用:

包括空調分區、風扇空調並用系統、大空間分層空調、空調回風排熱、吸收式冷凍機及熱源台數控制、儲冷槽系統、VAV空調系統、VRV空調系統、VWV空調系統、全熱交換系統、CO2濃度外氣控制系統與外氣冷房系統

(4) 能源與光源之管理運用:

包括建築能源管理系統、照明光源、照明方式、間接光與均齊度照明、照明開關控制、開窗面導光、屋頂導光與善用戶外式簾幕

(5) 太陽能之運用:

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太陽能電池

五、二氧化碳減量指標

    包括簡樸的建築造型與室內裝修、合理的結構系統、結構輕量化與木構造 

六、廢棄物減量指標

    再生建材利用、土方平衡、營建自動化、乾式隔間、整體衛浴、營建空氣污染防制 

七、水資源指標

    包括省水器材、中水利用計畫、雨水再利用與植栽澆灌節水 

八、污水與垃圾改善指標

    包括雨污水分流、垃圾集中場改善、生態濕地污水處理與廚餘堆肥 

九、室內健康與環境指標

    包括室內污染控制、室內空氣淨化設備、生態塗料與生態接著劑、生態建材、預防壁體結露/白華、地面與地下室防潮、調濕材料、噪音防制與振動音防制
 
運送規定:
  
相關規定:

綠建築九大指標

一、生物多樣化指標

    包括社區綠網系統、表土保存技術、生態水池、生態水域、生態邊坡 / 生態圍籬設計和多孔隙環境

二、綠化指標

    包括生態綠化、牆面綠化、牆面綠化澆灌、人工地盤綠化技術、綠化防排水技術和綠化防風技術 

三、基地保水指標

   包括透水鋪面、景觀貯留滲透水池、貯留滲透空地、滲透井與滲透管、人工地盤貯留 

四、日常節能指標

(1) 相關技術:

建築配置節能、適當的開口率、外遮陽、開口部玻璃、開口部隔熱與氣密性、外殼構造及材料、屋頂構造與材料、帷幕牆

(2) 風向與氣流之運用:

包括善用地形風、季風通風配置、善用中庭風、善用植栽控制氣流、開窗通風性能、大樓風的防治、風力通風的設計、浮力通風設計、通風塔在建築上的運用

(3) 空調與冷卻系統之運用:

包括空調分區、風扇空調並用系統、大空間分層空調、空調回風排熱、吸收式冷凍機及熱源台數控制、儲冷槽系統、VAV空調系統、VRV空調系統、VWV空調系統、全熱交換系統、CO2濃度外氣控制系統與外氣冷房系統

(4) 能源與光源之管理運用:

包括建築能源管理系統、照明光源、照明方式、間接光與均齊度照明、照明開關控制、開窗面導光、屋頂導光與善用戶外式簾幕

(5) 太陽能之運用:

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太陽能電池

五、二氧化碳減量指標

    包括簡樸的建築造型與室內裝修、合理的結構系統、結構輕量化與木構造 

六、廢棄物減量指標

    再生建材利用、土方平衡、營建自動化、乾式隔間、整體衛浴、營建空氣污染防制 

七、水資源指標

    包括省水器材、中水利用計畫、雨水再利用與植栽澆灌節水 

八、污水與垃圾改善指標

    包括雨污水分流、垃圾集中場改善、生態濕地污水處理與廚餘堆肥 

九、室內健康與環境指標

    包括室內污染控制、室內空氣淨化設備、生態塗料與生態接著劑、生態建材、預防壁體結露/白華、地面與地下室防潮、調濕材料、噪音防制與振動音防制
 
 

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,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:「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、最高樓地板面積、農舍建蔽率、容積率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、高度、許可條件、申請程序、興建方式、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案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、台北市政府、高雄市政府及各縣(市)政府研商,訂定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,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。本辦法計12條,其重點說明如次:

第一條

明定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,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

明定依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,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。其申請興建農舍,得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。

第三條

明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,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:

  1.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。  
  2.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,須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,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  
  3.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.25公頃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  
  4.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。  
  5.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,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,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。

第五條

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,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:

  1.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。  
  2. 工業區內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。  
  3.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。

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,包括申請書、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、工程圖樣(農舍平面圖、立面圖、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)。

第六條

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:

  1. 農舍興建圍牆,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。  
  2.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,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,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。但防空避難設備、裝卸、停車空間、機電設備空間,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,得予扣除。  
  3.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,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,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,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﹪。  
  4. 興建之農舍,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,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。  
  5.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,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,應經管理單位同意;其排入私有水體者,應經所有人同意。

第七條

明定農業用地興建圍牆、興建地下層及興建個別農舍有關興建方式、最高樓地板面積、農舍建蔽率、容積率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、樓層數、建築物高度、許可條件等規定,應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

明定集村興建農舍有關戶數、基層建築面積、建蔽率、容積率、道路寬度、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、公共設施、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,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規定。

第九條

明定為防止農業用地重複申請之管制方式。

第十條

明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,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,且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,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。

第十一條

明定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得訂定農舍標準圖之法源依據。

第十二條

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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